2018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
企业信息化资助金额:≤ 75万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为做好2016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计划(下称“资助计划”)的申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我署自即日起,开展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信息化备案对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已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二、企业信息化备案条件申请备案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ERP、OA、PLM、PDM、CRM、MIS和HR等项目,仅为软件正版化、桌面虚拟化和UG、NX、CAD类辅助设计软件的项目除外),项目投资总额预计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三、企业信息化备案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表》; 四、企业信息化注意事项
(一)备案时间待定,在此期限内未备案的项目将不能申报2017年信息化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备案时间:待定 |